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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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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有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 法定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成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有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明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

法定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成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有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有明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有明负担。

审 判 长  朱喜平

审 判 员  胡继根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