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106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九江,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中军与被告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中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中军撤回对河南华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7700元减半收取为13850元,由原告毕中军负担。 审判员 谢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