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310号
原告杨永玉,女,汉族,生于1958年,住潢川县魏岗乡。
委托代理人胡海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
被告李洪考,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息县岗李店乡。
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表人何新平,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傲,公司法律部经理。
原告杨永玉与被告李洪考、被告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玉的委托代理人胡海军、被告李洪考的委托代理人赵峰、被告驻马店人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申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1日,翁文刚驾驶李洪考的豫P6D315号车辆行驶至潢川县城关,因违法驾驶致其受伤并残,肇事车辆挂靠润达公司,在驻马店人保公司投保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47198.77元。
被告李洪考辩称,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除已赔付后的余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和润达公司共同承担,李洪考为原告先行垫付的7万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原告的主张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润达公司未予答辩。
被告驻马店人保公司辩称,其公司已对本次事故中的另一当事人进行了赔偿,本案中,其公司只在保险责任限额的余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损失,没有评估,不予赔偿,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13时53分许,被告李洪考聘用司机翁文刚驾驶李洪考所有的豫P6D315车辆沿潢川县航空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潢川县三环路与航空北道交叉路口北侧时,与同向杨永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刮擦后碾轧,致杨永玉受伤,乘车人柳惠茗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
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11月13日的潢公交认字(2013)第1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翁文刚驾驶机动车未观察清楚道路通行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永玉、柳惠茗无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杨永玉受伤后,因伤情严重,于2013年11月11日入住武汉协和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侧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皮肤撕脱伤,小腿三头肌挫伤;(3)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4)双足多发挫裂伤。
该院对杨永玉于2013年11月11日在全麻下行“左下肢清创人工皮覆盖十右足清创克氏针固定十左跟骨牵引术”、2013年11月18日在全麻下行“左下肢清创十人工皮覆盖术”、2013年11月25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髁上骨折切复位内固定十左大腿中下段截肢术”,术后给予抗炎、止血、输血、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
武汉血液中心协和医院献血点出具的三份“武汉市互助献血及血液调配登记表”载明,患者杨永玉,经治医师吴斌,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7日、2013年11月22日由身份证号为42012319708****、4207821992****等人献A、O型血800ml、1200ml、1200ml,献血者向患者分别收费5000元、6000元、5000元。
杨永玉于2013年12月16日出院,住院35天,病历载明护理2人,花费医疗费210974.63元。出院诊断:(1)左侧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皮肤撕脱伤,小腿三头肌挫伤;(3)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4)双足多发挫裂伤;(5)右股骨骨折;(6)右足2-4趾骨折并脱位。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等对症支持处理;(2)适当行下肢功能锻炼;(3)伤口继续换药处理,继续抗炎治疗;(4)术后2月来院复查,拔除克氏针;(5)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杨永玉在协和医院出院后,因伤情未愈,遵医嘱于2013年12月16日入住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12月24日出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8252.79元。
杨永玉伤残程度,经本院委托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信息州司鉴所(2014)临鉴字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永玉因车祸致左下肢大腿中段截肢评为五级伤残;右股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评为九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1.5元。
杨永玉左大腿截肢,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伤残人员假肢诊断证明》,证明:姓名,杨永玉,身份证号:413024195812122621;病史摘要,因交通事故,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左大腿截肢手术;诊断,经公司专家技师诊断,该假肢已无法穿戴需更换新假肢,认为适合安装下列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以便达到生活自理;适宜安装假肢或矫形器型号:AK020碳纤气压漆万向踝,价格47280元,AK025碳纤气压膝多功能足踝多耐得弹性脚,价格79690元;使用年限,以上义肢产品使用年限4年,期间维修费用约为本假肢价值的15%,装配时间25天,需陪护一人,期间公司协助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河南省民政厅认定的符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
杨永玉为治疗伤情花费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交通费的票据显示金额为7405.5元,住宿费的票据显示金额为5750元。
豫P6D315车辆在驻马店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6日,其中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
本次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柳惠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赔偿事宜,2014年,柳惠茗父亲胡海军、母亲刘杨以李洪考、润达公司、驻马店人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2014)潢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驻马店人保公司在豫P6D315车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海军、刘杨523629.5元。履行中,胡海军、刘杨放弃3629.5元,驻马店人保公司实际给付赔偿款520000元。豫P6D315车辆的保险责任限额余额102000元。
李洪考已先行给付赔偿款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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