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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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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海林、王月林与被告杨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4)潢民初字第00845号 原告宋海林,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 原告王月林,女,生于1961年,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海林之妻。 被告杨大成,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 原告宋海林、王月林与被告杨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

(2014)潢民初字第00845号

原告海林,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

原告王月林,女,生于1961年,汉族,住址同上。系海林之妻。

被告大成,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

原告宋海林、王月林与被告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林、王月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宋海林、王月林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喜平

审 判 员  陈国霞

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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