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潢民初字第00845号 原告王月林,女,生于1961年,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海林之妻。 原告宋海林、王月林与被告杨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林、王月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宋海林、王月林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喜平 审 判 员 陈国霞 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守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