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203号 原告周新生,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潢川县自强劳务承包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09554-7)。 法定代表人王炳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中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生与被告潢川县自强劳务承包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周新生负担。 审判长 宋新建 审判员 胡继根 审判员 谢 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