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鲁,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浩,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恩,男,2011年7月4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李德浩,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厚成,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为堂,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系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军,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浩、李恩、居为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尚鲁,被上诉人李德浩、李恩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厚成,被上诉人居为堂,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