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守玉与被上诉人吴耀兰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守玉,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息县彭店乡柳围孜村李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耀兰,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息县城关镇北街红星路。 上诉人孙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守玉,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息县彭店乡柳围孜村李庙。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耀兰,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息县城关镇北街红星路。

上诉人孙守玉因与被上诉人吴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守玉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守玉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守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孙守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