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平安保险江西公司与被上诉人曹绍衬及原审被告龚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西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西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绍衬,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龚建强,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平安保险江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绍衬及原审被告龚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江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犯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安保险江西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