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言海,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高营村。 委托代理人蔡永秀,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明诉被告罗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占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 枫 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 人民陪审员 陈春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