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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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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新国诉被告陈后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163号 原告张新国,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十里镇王岗村。 被告陈后周,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付店镇新胜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国诉被告陈后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国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2015)潢民初字第00163号

原告张新国,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十里镇王岗村。

被告陈后周,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付店镇新胜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国诉被告陈后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国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张新国负担。

审 判 长  刘 枫

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

人民陪审员  陈春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