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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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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与被告黄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1082号 原告周勇,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彭店乡。 原告李雅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彭店乡。 被告黄乐国,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与被告黄乐国房屋买

(2015)潢民初字第01082号

原告周勇,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彭店乡。

原告李雅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彭店乡。

被告黄乐国,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与被告黄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负担。

审判员 吴 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