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1082号 原告李雅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彭店乡。 被告黄乐国,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与被告黄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勇、原告李雅英负担。 审判员 吴 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