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1014号 原告彭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 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 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枫 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