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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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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1014号 原告彭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 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 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

(2015)潢民初字第01014号

原告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

被告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卜塔集镇鳌鱼村。

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枫

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