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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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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华喜诉被告罗锦德、徐长勇、余新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988号 原告刘华喜,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 被告罗锦德,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 被告徐长勇,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付店镇骆庄村。 被告余新洋,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兰青乡。

(2015)潢民初字第00988号

原告刘华喜,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

被告罗锦德,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

被告徐长勇,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付店镇骆庄村。

被告余新洋,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兰青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喜诉被告罗锦德、徐长勇、余新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华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华喜负担。

审判员  刘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