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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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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489号 原告兰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 被告袁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隆古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2015)潢民初字第00489号

原告兰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

被告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隆古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枫

人民陪审员  陈春彦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