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489号 被告袁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隆古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枫 人民陪审员 陈春彦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