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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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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建设等5人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引黄灌区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00695号 上诉人(原审 原告)张建设,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付元,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00695号

上诉人(原审 原告)建设,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付元,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德书,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群,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引黄灌区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效超,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等5人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引黄灌区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建设等5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丘市引黄灌区管理处为其补建人事档案;按照单位合同制工人待遇补发其离开单位至今的工资;判令商丘市引黄灌区管理处补办其各类社会保险。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张建设等5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建设、韩付元、王恩群、谭德书及其与刘祖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商丘市引黄灌区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朱汉东、苗朝纲到庭参加诉讼。后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

准许上诉人张建设等5人撤回上诉、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张建设等5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利民

审判员  张学朋

审判员  王颖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