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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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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安强与被上诉人李新领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领,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苏豫,河南春恒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领,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苏豫,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安强与被上诉人李新退伙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李新领于2014年9月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安强支付欠款23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刘安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安强的委托代理人卢允涛,被上诉人李新领的委托代理人葛苏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