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苏豫,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安强与被上诉人李新领退伙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李新领于2014年9月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安强支付欠款23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刘安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安强的委托代理人卢允涛,被上诉人李新领的委托代理人葛苏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