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9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表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晔,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华,女,1963年5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松波,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史新新,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华、刘松波以及原审被告史新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刘松波于2015年9月7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松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上诉人刘松波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