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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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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 负责人李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男,1974年4月13日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159号

上诉人(原审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

负责人李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7月2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