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159号 负责人李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7月28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民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