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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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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 被告:薛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薛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 曹 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