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民二小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
被告张国勤,女,住淅川县西簧乡北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建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