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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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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普通合伙)申请执行南阳大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淅法执字第24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普通合伙),位于西峡县。 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大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大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普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淅法执字第24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普通合伙),位于西峡县

申请执行人:南阳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

被申请执行人南阳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普通合伙)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淅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鹏飞塑编制品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限你于2015年9月1日前,履行(2015)淅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1700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

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

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

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