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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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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会占诉张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厚民小字第5号 原告:邹会占,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7日. 被告:张雪玲,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会占诉被告张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厚民小字第5号

原告:邹会占,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7日.

被告:张雪玲,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会占诉被告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会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会占负担。

审判员  :丰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