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厚民小字第5号
原告:邹会占,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7日.
被告:张雪玲,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会占诉被告张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会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会占负担。
审判员 :丰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