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老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左函玉,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海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函玉诉被告高征兵、王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淅老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王强所有的肇事车辆豫R6812G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后被告王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强所有的肇事车辆豫R6812G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 审 判 长 靳晓英 代理审判员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