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张金伟,男,汉族。 被告:张其振,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诉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伟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张金伟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斐 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 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