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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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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伟诉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张金伟,男,汉族。 被告:张其振,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诉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张金伟,男,汉族。

被告:张其振,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伟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张金伟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斐

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

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