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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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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7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7号

原告: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斐

代理审判员  范元军

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