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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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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修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