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民初字第227—3号 原告陈俊荣,女,汉族,生于1969年。 被告胡选举,男,汉族,生于1978年。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系河南省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荣诉被告胡选举、中国共产党唐河县委老干部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荣以与被告胡选举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用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付天勇 助 审 员 张少普 人民陪审员 李 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笑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