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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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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昌诉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罗文昌,男。 被告:刘帅,男。 原告罗文昌诉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帅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香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罗文昌,男。

被告刘帅,男。

原告罗文昌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帅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刘帅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伍万元(有欠条为证),并口头承诺半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债务,并失去联系,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伍万元。

被告刘帅缺席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刘帅向原告罗文昌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今借到罗文昌现金伍万元整”的借条。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上述事实,由被告签字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帅在借款到期原告催要时,应及时地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行为违背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文昌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曹 斐

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

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