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盛民初字第55号 负责人:梁全华,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戚国显,系该村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滔河乡清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淅川县滔河乡清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滔河乡清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滔河乡清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滔河乡清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78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万华锋 代理审判员 李 硕 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季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