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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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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平诉杨巧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盛民小字第01号 原告:李家平,男。 被告:杨巧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平诉被告杨巧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盛民小字第01号

原告:李家平,男。

被告:杨巧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平诉被告杨巧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平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平负担。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