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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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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芬申请执行衡春娥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淅法执字第247-2号 申请执行人:何玉芬,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衡春娥,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衡春娥与何玉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淅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淅法执字第247-2号

申请执行人:何玉芬,农民。

申请执行人:衡春娥,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衡春娥与何玉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淅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玉芬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限你于2015年9月1日前,履行(2014)淅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100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

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

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