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老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梅广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广波与被告章群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广波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章群胜驾驶的无号牌小型客车(车架号LZWADAGA3FD004863)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梅广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章群胜驾驶的无号牌小型客车(车架号LZWADAGA3FD004863)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晓英 代理审判员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