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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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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九重镇农业服务中心诉薛玉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厚民初字第5号 原告:淅川县九重镇农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光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道海,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6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厚民初字第5号

原告:淅川县重镇农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光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道海,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6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薛玉春,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8日。

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农业服务中心诉被告薛玉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淅川县九重镇农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淅川县九重镇农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峰

审 判 员  丰 力

人民陪审员  张好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