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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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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重阳诉程玉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380号 原告刘重阳,男,汉族。 被告程玉丽,女,汉族。 原告刘重阳与被告程玉丽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重阳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程玉丽下落不明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380号

原告刘重阳,男,汉族。

被告程玉丽,女,汉族。

原告刘重阳与被告程玉丽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重阳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程玉丽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公告向其送达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李娇出生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崇岗镇仙溪村。我与她是在浙江省宁波打工时认识,后同居生活。因她出生地未上报户口,没有身份证,无法同我登记结婚。我干爹程均洲的女儿程玉丽十几岁时去世了,且未注销户口,因而用程玉丽的户口为李姣办理身份证,进而登记结婚。李姣在同我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因生活习惯不同,加之小孩于2013年农历10月病逝,李姣于2013年年底不辞而别。我找到她后,对其劝说,但她执意不回家,如今无下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李姣用假证件登记结婚,其真实身份无法确定,而其本人又下落不明,属无明确被告的情形,刘重阳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重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宗华

审判员  姚 雷

陪审员  杨捍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