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84号 法定代表人庞巧玉,女,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二被告提供液化气810.6945吨,货款为575.2972万元,已付515.4万元,尚欠59.87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诉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小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撤回对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承担。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