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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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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与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杨营。 法定代表人庞巧玉,女,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 被告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内乡昌源液化气站,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杨营。

法定代表人庞巧玉,女,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

被告内乡宝天曼谷漂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二被告提供液化气810.6945吨,货款为575.2972万元,已付515.4万元,尚欠59.87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诉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内乡宝天曼谷漂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小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撤回对被告内乡天贵中州国际饭店、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内乡县昌源液化气站承担。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