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872号 原告张巧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秀国,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召飞,男,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华与被告王召飞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巧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巧华负担。 审判员 杨宗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