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00641号 原告符小坤,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丽,女。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小坤与被告刘晓丽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符小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小坤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