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18号 法定代表人:田付太。 委托代理人:杨祖根,男。 被告:南阳光友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文晓。 原告河南赢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光友薯业有限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赢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光友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88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河南赢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铁军 审判员 曹 群 审判员 李应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