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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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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团结诉刘宗然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43号 原告:孙团结,男。 委托代理人:杨弼国,男,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然,男。 原告孙团结诉被告刘宗然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43号

原告:孙团结,男。

委托代理人:杨弼国,男,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然,男。

原告孙团结诉被告刘宗然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团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