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查春宇,男,1976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瀚,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春宇诉被告李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春宇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对其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春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春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900元,均由原告查春宇负担。 审判长 马振刚 审判员 孙宝峰 审判员 梁付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