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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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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小银诉被告杨奇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方小银,男,1965年10月16日生。 被告杨奇豪,男,1979年7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银与被告杨奇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银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方小银,男,1965年10月16日生。

被告杨奇豪,男,1979年7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银与被告杨奇豪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方小银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马振刚

审判员  孙宝峰

审判员  梁付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