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方小银,男,1965年10月16日生。 被告杨奇豪,男,1979年7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银与被告杨奇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银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马振刚 审判员 孙宝峰 审判员 梁付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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