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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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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鑫诉被告薛占稳、中华联合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薛占稳,男,32岁。 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16198-X。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负责人:吴明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富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鑫诉被告薛占稳、中华联合财险股

被告:薛占稳,男,32岁。

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16198-X。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负责人:吴明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富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鑫诉被告薛占稳、中华联合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川、代理审判员庞晓锋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占稳、中华联合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鑫承担。

审 判 长  李 克

审 判 员  雷 川

代理审判员  庞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洪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