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彭红霞与常志远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54号 原告:彭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 被告:常志远,男。 原告彭红霞与被告常志远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志远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54号

原告:彭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

被告:常志远,男。

原告彭红霞与被告常志远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志远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红霞撤回对被告常志远的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彭红霞负担。

审判员  樊铁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