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赞阳,男。 被告:孙玉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赞阳与被告孙玉免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赞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 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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