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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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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赞阳与孙玉免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赞阳,男。 被告:孙玉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赞阳与被告孙玉免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赞阳,男。

被告:孙玉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赞阳与被告孙玉免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赞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伟

审判员  黄万和

陪审员  孙晓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