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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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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正红与孙均成为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明正红,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 被告:孙均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正红与被告孙均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正红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查被告无反诉请求。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明正红,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

被告:孙均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正红与被告孙均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正红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查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正红撤回对被告孙均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儒臻

审判员  庞彦粉

陪审员  曹振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