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明正红,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 被告:孙均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正红与被告孙均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正红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查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正红撤回对被告孙均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儒臻 审判员 庞彦粉 陪审员 曹振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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