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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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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原伟东、邢书铭、赵洪银、郜小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52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家住方城县。 被告:原伟东,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邢书铭,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52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家住方城县。

被告:原伟东,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邢书铭,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赵洪银,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郜小菲,男,汉族,住方城县。

原伟东、郜小菲的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原伟东、邢书铭、赵洪银、郜小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徐玉宪

审判员  孔 超

审判员  耿闫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