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钰,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军,女,汉族。 被告张德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长喜,男,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赵建军、张德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政银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梁建、被告张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长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诉称:2010年4月10日赵建军及其配偶张德军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本行提交贷款申请,2010年4月9日与本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1322300521000258)、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11322200331000235)。借款用途为进购家电。并且使用被告张德军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博望镇张骞街中段西侧门面房一套做为抵押物担保,并于2010年4月9日办理抵押登记,由方城县裕信有限责任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估价结果为被告坐落于方城县博望镇张骞街路西门面房,房屋面积693平米、土地面积346.5平米,结构为混合,房屋所有权证方字第410830612号,地号方国用2001字第113号,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住,综上估价对象抵押物价值为2821625.00元。于2010年4月9日在方城县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存续期间为2010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0日。 经审核,被告的借款额度为10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10年,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由于该笔为个人商务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我行于2010年4月10日放款100万元给被告赵建军,打入被告赵建军的个人账户中,贷款种类为中期助业抵押额度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赵建军同日在个人借款手工票据上签字。在借款额度内,被告赵建军又分别于2012年9月22日借款20万元,2011年10月28日借款19万元,2010年10月16日借款8万元,2013年3月28日借款15万元,2013年10月18日借款18万元,现在被告贷款出现逾期,没有继续偿还该笔贷款的能力。综上,被告现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并且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可以终止合同并且收回贷款,故原告起诉请求1、二被告对在本行的贷款(截止2015年5月11日)的贷款本金445034.17元及利息(含罚息)承担偿还责任;2、被告在对本行的欠款还清之前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进行偿还;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6月11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博望镇张骞街路西门面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方字第410830612号,地号方国用2001字第113号,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在变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原告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2、房地产抵押合同。 3、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6页。 4、个人额度借款合同11页。 5、房地产估价报告6页。 6、被告张建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7、他项权证复印件。 8、放款单和手工借据复印件6页。 9、借款质用报告书6份。 10、个人信贷系统各笔贷款还款明细。 11、委托代理协议。 12、代理费用发票。 被告赵建军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 被告张德军辩称:1、赵建军和张德军是夫妻关系,张德军于2011年2月12日,因发生车祸,脑部受伤,赵建军对张德军不予照顾,两人于2012年开始分居,原告起诉的借款有的是二人共同借的,有的是赵建军在分居后个人借的,其中2012年9月22日借款20万元,2013年3月28日借款15万元,2013年10月18日借款18万元,三笔合计55万元,是赵建军个人所为,应由赵建军一人承担。2、诉状中请求445034.17元,但事实诉状上的数字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是不是被告已还款,现仅剩445034.17元。 被告张德军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有: 被告张德军在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10页。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被告张德军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0-A188号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德军自愿以坐落在博望镇张骞街中段西侧的房地产做抵押,向原告申请贷款100万元。2010年4月10日,被告赵建军、张德军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与被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11322200331000235)。合同约定:第一条、抵押物权属证书编号为:410830612、201001300的房产;第三条、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为: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即2821625元担保抵押权人的如下债权:(一)、债务人于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即2010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之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借款本金。(二)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法、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四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与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存在,额度借款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即抵押期限从2010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0日。2010年4月10日,被告赵建军、张德军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被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1322300521000258)。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额度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000000元。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10年,自201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借款申请。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赵建军使用。第五条(一)贷款利率利率为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第十条额度终止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二被告签名并加按指印,被告加盖有公章。2010年4月9日,二被告设置抵押的房地产在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抵押登记,原告取得方房他证博望镇字第20100205号房屋他项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