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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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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振宇等诉被告张月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杨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某某,女1958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杨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某某,女1958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田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人民陪审员杨付安、常玉柱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某某、田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吴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田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9元,减半收取3189元,由原告吴某某、田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邓聚州

人民陪审员  杨付安

人民陪审员  常玉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占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