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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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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范与王付芝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王付芝,女,1963年10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范与被告王付芝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

被告王付芝,女,1963年10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范与被告王付芝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范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