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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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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璐与被告周平芝、史春生、史军峰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周平芝。 被告史春生。 被告史军峰。 原告王璐与被告周平芝、史春生、史军峰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璐的委托代理人王信龙,被告周平芝、史春生、史军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被告周平芝。

被告春生

被告史军峰。

原告王璐与被告周平芝、史春生、史军峰为婚约财产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璐的委托代理人王信龙,被告周平芝、史春生、史军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璐诉称: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史军峰相识,随后双方订婚并经媒人手给付被告方彩礼10000元,并购买衣服及金戒指一枚。之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婚约无法维持,但被告方不返还彩礼及戒指。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录音材料一份。

被告史春生、史军峰辩称:彩礼10000元我们承认,但是我们出去打工后原告就把10000元要走了,金戒指我不知道,原告说因为发生矛盾解除婚约也不属实,只是原告单方要解除婚约,还说彩礼也不要了,只当是认干闺女,后来他们把我送回媒人李小明家。另外原告应该赔偿我精神和青春补偿。

被告周平芝辩称:彩礼10000元属实,其他不属实。

被告史军峰为支持其答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聊天空间信息复印件12张。

被告周平芝、史春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后原告认为双方存在性格差异,原告便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但被告方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

另查明:(1)原、被告订婚的当天原告向被告周平芝、史军峰支付彩礼10000元。(2)史春生虽然是本案的被告但是原告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史春生接受彩礼款。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王璐与被告史军峰经人介绍后订婚,订婚当天原告向被告周平芝、史军峰支付彩礼款共计10000元。后因原、被告关系恶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彩礼款10000元应当由被告周平芝、史军峰适当返还9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戒一枚的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及物品的存在性,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史春生虽然是被告但是原告方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史春生接受彩礼款,故被告史春生不承担责任。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和青春补偿的请求,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平芝、史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璐彩礼款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平芝、史军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国平